校园内铺面经营管理规定

作者: 时间:2022-07-15 点击数:


一、允许经营的范围

按合同约定范围经营,允许经营范围包括:服装百货、体育耗材、小型超市、鲜果干果店、文印复印打印服务、快递服务、电信等数据服务,以及其他报学校资产管理处批准允许经营的项目。

二、不得经营的项目

不得利用承租商铺从事动烟火(含电磁炉)经营餐饮、茶坊,不得出售无生产日期、无质量合格证(或生产许可证)、无生产厂名称的“三无”产品(水果店出售的水果除外),不得出售自己加工的稀饭、馒头、包子、鸡蛋、烤肠等早餐食品及饮料、不得使用大功率电器现场制作的冷饮,不得出售国家和学校规定的其他物品。禁止在承租铺面内及周边生火(或用电器)做饭。

三、服从学校管理的要求

成都体育学院资产管理处有权对承租人从事商业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执行出租人的有关规定。承租人必须接受出租人的监督管理,并承诺:

1、租赁期间,由合同签订人(单位)及承租人本人(单位)经营,未经学校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以任何方式转租、分租、转借承租经营场所,更不得用承租房屋(铺面)作抵押。

2、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范围经营,未经学校书面批准,承租人不得超出合同约定范围经营、不得自行改变经营项目或擅自扩大经营范围,不得超出承租铺面区域经营。

3、承租人应遵守《校园内商铺门前管理规定》,自觉履行《商铺承租权续租承诺书》、《校园商铺治安、消防责任书》职责,做好承租房屋内部及门前屋后的安全、卫生保洁工作,经营期间不得影响学生及周围生活秩序,不得堵塞交通。

4、承租人必须遵纪守法,遵守政府相关部门的管理规定并办理相关证照。若违法经营受到有关部门查处,相关法律责任及经济处罚一切由承租人独立承担。

5、商铺及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疫情防控规定,不得在门前摆摊出售商品,晚上11点后不得营业,不得违规出售烟酒。

成都体育学院资产管理处

20201214日(修订)


Copyright© 1942 All Rights Reserved. 成都体育学院  蜀ICP备12027864号